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科技论文发表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0-02-03 11:40 | 来源:医学论文发表 | 阅读 336 views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科技论文发表事宜,结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专业技术人员发表科技论文。
    第三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撰写、发表科技论文。
    第四条  论文署名应实事求是,依照贡献排列名次。
    第五条  撰写论文须严肃认真,内容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论文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撰写规范。
    第七条  论文投稿程序:
    (一)由论文第一作者填写《论文发表登记表》;
    (二)论文第一作者将投稿论文及填写的《论文发表登记表》一并交所在科室主任进行审核,经确认论文涉及工作、及论文署名真实性、署名排序无异议后,科室主任在《论文发表登记表》科室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三)由论文第一作者将投稿论文及科室主任填写意见后的《论文发表登记表》一并交专家委员会进行登记、审查;
    (四)专家委员会请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资深专家对稿件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填写阅稿意见;
    (五)专家委员会对推荐稿件填写投稿推荐信;
    (六)经分管所长批准,论文第一作者持投稿推荐信到所办公室盖章后邮寄。  
    (七)论文发表后,作者持刊登论文的杂志、论文复印件和论文发表费报销单据到专家委员会办理登记、报销手续。
    (八)凭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的单据,按规定程序报销论文发表费。
    (九)审稿费不予报销;在 “特刊”“增刊”及其他晋升不予承认的杂志上发表论文,其费用不予报销。
    (十)未经上述程序自行投稿发表的论文不予办理报销事宜。
    第八条  奖惩
    (一)每年在学术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含3篇)本专业论文的第一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二)在论文撰写与发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文章者,一经查实,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或所内通报。此类论文不记学分,不得用于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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