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评中对教学工作量有何具体规定?
答:评审教师职称要求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饱满,行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或教师兼任行政工作,对教学工作量原则掌握为:平均周授课数,中学校级领导4节(重点中学、职高正校级3节),其他行政人员5节,专任教师10节,成、职教专业教师5节;学区、乡镇中心校行政领导5节,其他行政人员8节,专任教师16节。课时未达要求数,当年不能评审教师职称。教师在任期内脱离教学岗位三个月以上(校级领导培训、挂职锻炼除外),应该相应延迟晋升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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